現在,在開曼群島司法管轄區營運的受監管實體須遵守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新實施的內部控制相關規則。 這些規則已於2023年10月14日生效,旨在增強企業的經營誠信,保護客戶資產,維持精確的記錄保存,並確保產生可信賴的財務、營運和監管報告。

該條例規定了受監管實體為滿足內部控制要求而必須遵守的五個基本組成部分。 實體必須解決業務連續性、客戶資產保護、記錄保存、報告和相稱性等問題。 業務連續性措施確保在發生意外事件期間企業營運不間斷。 保護客戶資產需要強而有力的控制措施,而準確保存記錄則是遵守法規的關鍵。 可靠的財務、營運和監管報告必須準確反映實體的績效和遵守法律的情況。 這些規則的應用情況考慮了每個實體的獨特性和風險狀況。 由於受監管實體的規模、複雜性、結構、性質和風險狀況各異,因此在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相稱性評估,將所有這些因素納入考量。 不同的實體類別,甚至同一類別中的不同實體,在實際應用上都可能有很大差異。

在開曼群島的投資基金領域,內部控制規則適用於Main-Feeder基金結構中的主基金。 此外,如果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此類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則其也有責任確保遵守這些規則。 當局建議聘請開曼群島當地服務商,因為他們對開曼群島公司治理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CIMA註冊基金內部稽核條例

除一般內部控制要求外,CIMA還實施了有關註冊基金內部審計的具體規定。 其中一項條款規定,註冊基金必須安排由CIMA批准的審計師對其帳目進行年度審計。 這些經審計帳目以及基金年度申報表(FAR)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予CIMA。

在獲得CIMA批准後,基金運營商或指定服務提供者可選擇申請註冊基金的審計豁免或延期。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欠費或經審計帳目並不妨礙基金提交當年的經審計帳目。

CIMA強調對營運註冊基金的實體進行定期內部稽核的重要性。 在包括有限合夥人(LP)和普通合夥人(GP)的基金結構中,內部審計的責任通常由管理團隊和董事會承擔。 此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幫助管理階層評估其控制和基礎設施的強度,同時顧及其業務的性質和規模。

開曼群島基金的內部稽核報告一般採用標準化結構。 通常包括導言,概述審計目標、範圍和方法論。 執行摘要概述了主要調查結果、建議和重要意見。 詳細的審計結果和建議部分對審計結果進行了全面分析,包括已發現的控制弱點和改進建議。 報告最後簡要概述了審計結果和所需採取的後續行動。 報告還包括附錄,其中包括額外的支援文件,例如審計測試流程、樣本核對錶和相關監管指南。

備註:

請注意,本文提供的資訊是基於最新的可獲取數據,可能會有變動。 如需更詳細和最新的信息,強烈建議參考CIMA官方指南或尋求法律專家的建議。 透過遵守CIMA規定的內部控制和審計要求,開曼群島的受監管實體可增強其營運韌性,保護客戶利益,並持續符合監管標準。